
当债务人公司沦为“空壳”,登记股东身无分文,实际控制人隐匿幕后转移资产,债权人的债权往往陷入“执行不能”的绝境。传统“刺破公司面纱”直接追责股东的路径,常因无法锁定幕后实际出资人而落空。债权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穿透股权代持、锁定实际偿债主体的关键“前置战”,为不良资产处置、执行追债开辟了全新路径。
一
新锐视角:
空壳公司困局与逆向诉讼突围
商事实践中,大量债务人公司采用“股权代持+资本空转”模式逃废债:工商登记股东多为无资产的自然人或空壳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协议隐匿身份,以公司名义举债后,将资产转移至个人或关联主体,最终以公司资不抵债为由拒绝偿债。此时,债权人面临双重困境:一是登记股东无清偿能力,追加为被执行人无实际意义;二是无法直接证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的股权关联,难以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追责。
传统债权人救济路径存在明显局限:仅能起诉公司或登记股东,无法触及幕后实际出资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受限于工商登记的形式外观,难以突破代持关系的“防火墙”。在此背景下,债权人逆向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成为打破困局的核心策略——先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再以此为依据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最终实现“刺破公司面纱”、直索幕后主体责任的目标。
二
诉讼策略创新:
债权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与可行性
(一)主体资格: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诉权基础
《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条文虽未直接列明债权人为适格原告,但司法实践已逐步认可债权人的主体资格:
实体法依据:《民法典》第83条第2款明确,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第23条进一步规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实际出资人作为公司的实质权利义务主体,其资格确认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与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
司法实践共识:多地法院判例明确,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需通过确认实际出资人资格以追加偿债主体时,具有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最高院相关裁判亦指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原告范围不限于登记股东或实际出资人,与股权归属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外部债权人,可基于债权实现需求提起诉讼。
(二)逻辑衔接:以“资格确认”为“刺破面纱”的前置程序
“刺破公司面纱”(公司人格否认)的核心是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明确责任主体为公司股东。而股权代持场景中,实际出资人未登记为股东,直接适用人格否认规则缺乏主体基础。
债权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本质是为“刺破面纱”搭建主体桥梁:
先确权,后追责:通过诉讼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将其纳入“股东”范畴,为后续适用《公司法》第23条人格否认规则、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供主体依据。
穿透代持关系: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时,会实质审查出资事实、经营参与度、股权收益归属等,不受工商登记形式约束,可直接否定名义股东资格、确认实际出资人身份,彻底穿透代持“防火墙”。
责任范围扩张:确认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后,债权人不仅可要求其在出资瑕疵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可基于其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主张其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现“刺破面纱”的终极目标。
三
证据挖掘路径:
锁定实际出资人的三大核心线索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关键在于实质证据的收集,需围绕“出资事实、控制权行使、经营参与”三大核心,构建完整证据链:
(一)资本显著不足:挖掘出资瑕疵与资金空转证据
“资本显著不足”是认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重要标准,也是确认实际出资人资格的基础证据:
出资流水核查:调取公司验资账户、基本账户银行流水,核查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若登记股东出资后短期内将资金转出至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可证明登记股东仅为“工具人”,实际控制人为真实出资人。
代持协议与出资凭证:通过工商内档、公司内部文件、实际控制人银行流水,寻找股权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直接向公司转账的凭证、出资款来源证明等,证明登记股东未实际出资,资金全部来源于幕后主体。
资本维持证据:收集公司经营期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证明公司注册资本与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实际控制人通过“零实缴”“资本空转”方式设立空壳公司,符合“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
(二)过度支配与控制:锁定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证据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过度支配”,是认定其股东资格的核心依据,需从“人、财、物、事”四方面收集证据:
人员控制:调取公司工商登记、高管任职文件、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均由实际控制人指定或直接担任,登记股东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
财务控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账簿、银行U盾使用记录、公章使用登记,证明公司资金收支、对外担保、重大交易均由实际控制人审批,公司账户与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存在频繁资金往来,构成“财产混同”。
业务控制:收集公司合同、客户资料、业务决策文件,证明公司的经营方向、业务合作、定价策略均由实际控制人决定,登记股东无任何决策权,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意志。
(三)经营参与与收益归属:证明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的核心是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需收集实际出资人参与公司经营、获取股权收益的证据:
经营参与证据:调取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签字文件,证明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行使表决权;收集其在公司的办公记录、业务沟通记录、对外代表公司签约的证据。
收益分配证据:调取公司分红记录、银行流水,证明公司利润直接转入实际控制人账户,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至其控制的主体,登记股东未获得任何股权收益。
内部确认文件:寻找公司向实际出资人出具的股东身份证明、股权确认书、分红承诺等内部文件,直接证明其股东身份。
四
程序与实体结合:
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确权的庭审策略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最优策略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确权请求,实现“程序效率与实体追责”的双重目标:
(一)程序衔接: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明确,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一并审理股东资格确认请求,无需另行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包括“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而股东资格确认是判断该权益的基础,法院可合并审理以避免诉累。
管辖与时效: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债权人应在收到执行异议驳回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同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确认XX为公司股东”,并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庭审核心:以“实质正义”突破“外观主义”
辩论焦点:庭审中需重点论证**“外观主义应让位于实质正义”**——工商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不具有设权效力,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实际出资、控制权行使、收益归属”为核心,而非仅依据登记信息。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初步证明存在股权代持、实际控制的线索,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工商、银行等核心证据;法院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登记股东、实际控制人证明其股权归属的真实性,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请求设计:诉讼请求应明确为“1. 确认XX为XX公司的实际股东/隐名股东;2. 追加XX为本案被执行人;3. 判令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将确权与追责紧密结合,实现“一案解决”。
五
典型案例分析:
司法裁判逻辑与实操规律
(一)支持债权人确权的典型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昆明哦客商贸案)
案情:熊志民、哦客公司为担保债务,将股权登记至徐颖、余晓平名下(股权让与担保),后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股东股权。熊志民、哦客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债权人抗辩应依据工商登记认定股东。
裁判逻辑:最高院认为,工商登记仅为证权行为,股权归属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和事实为基础;案涉股权为让与担保,登记股东仅为名义权利人,实际出资人熊志民、哦客公司享有股东资格,应予确认。
启示:法院审理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时,实质审查优先于形式审查,债权人可通过证明“名实不符”,突破工商登记的限制,确认实际出资人资格。
(二)驳回债权人确权的典型案例: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
案情:海航集团为某公司实际出资人,登记股东海航酒店集团欠债被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登记股东名下股权。海航集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并排除执行。
裁判逻辑:最高院认为,隐名股东的内部代持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债权人基于工商登记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实际出资人仅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不能排除债权人对登记股权的执行。
启示:债权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需区分“确权追责”与“排除执行”——债权人作为外部主体,主张确认实际出资人资格用于追加偿债,法院通常支持;但若实际出资人主张确权以排除债权人执行,法院多以“外观主义”为由驳回。
(三)司法裁判规律总结
支持确权的情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登记股东未实际出资、不参与经营;实际控制人存在过度支配、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等行为;债权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名实不符”。
驳回确权的情形:债权人仅怀疑存在代持,无实质证据;实际出资人主张确权以对抗善意债权人的执行;登记股东已实际出资、参与经营,无滥用控制权行为。
核心裁判原则:以“实质正义”为导向,兼顾“外观主义”与“债权人保护”——当公司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法院倾向于穿透形式外观,确认实际出资人资格并追责;当涉及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时,严格适用外观主义。
六
实操建议:
债权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行动指南
前期尽调:在诉讼前全面核查债务人公司工商内档、银行流水、财务资料、高管信息,锁定实际控制人线索,初步构建证据链。
诉讼策略:优先选择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请求,避免另行起诉的诉累;明确诉讼请求为“确权+追加被执行人+连带责任”。
证据申请:庭审中积极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财务账簿、银行流水、公章使用记录等核心证据,必要时申请审计,固定“资本不足、财产混同、过度控制”的事实。
法律适用:重点援引《民法典》第83条、新《公司法》第23条、《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论证债权人的主体资格与实际出资人责任的正当性。
结语
在空壳公司逃废债日益猖獗的当下,债权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刺破公司面纱、实现债权的“前置关键战”。该诉讼策略突破了传统执行与追责的局限,通过“先确权、后追责”的路径,将幕后实际出资人纳入偿债主体范围,为不良资产处置、执行追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逐步认可债权人的诉权,并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穿透股权代持的形式外观,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实质保护。作为债权方律师、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熟练掌握该诉讼策略,以证据为核心、以程序为抓手,彻底打破“空壳公司”的逃债壁垒。

郑彪律师 ·简介
专业领域:诉讼执行、公司法、建设工程
联系方式:
18213972151/0871-65338348
郑彪律师任云南大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诉讼执行部主任。郑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执行经验,专注于民商事执行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