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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使用配偶账号收款,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2025-11-14

借款人使用配偶账号收款,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他人借款,但提供妻子的账户收款,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樟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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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原告向被告李某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2014年1月,原告向被告李某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其余30万元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王某,王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60万元的借条一张。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履行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已按照被告王某的要求实际出借600000元,原告、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某应向原告偿还欠款600000元。原告主张应由被告李某共同偿还债务,被告李某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或事后追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由原告转账至被告李某银行账户的金额共计30万元,李某提供银行账户接收30万元出借款项,表明其对该30万元出借款项知情并认可,故该30万元债务属于被告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应就该30万元与王某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余3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其余30万元应属于被告王某的个人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债共签”,如签字、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若借款发生时夫妻双方没有“共签”,但有证据能够证明配偶一方在借款后有追认行为的,亦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经由配偶一方账户进行交付的情况屡见不鲜,包括夫妻共享银行卡,夫妻一方借用另一方银行卡用于特定款项往来,夫妻一方持有并使用另一方的银行卡等。借款过账行为能否产生共同借款的合意因案件而异,但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与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有关,日常生活中,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及时留存证据,这样有利于日后更好地主张权利。而作为债务人的配偶,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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