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而形成的文书材料,其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关乎各方权益,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从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内容要素、法律性质及救济途径四方面展开解析,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
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区分情形,明确时限
(一)简易程序与快速处理情形
对于未造成人员受伤或仅轻微受伤的(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事实清楚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需在3日内完成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24条)。
若事故涉及人员受伤但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事故基本事实的,且各方均要求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批准后应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
(二)一般程序与特殊情形
1.常规调查案件: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
2.肇事逃逸案件: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
3.需检验鉴定的案件: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一般常见的检查鉴定有车辆速度、机动车安全性能、车辆种类鉴定(是否属于机动车)、酒精及毒物鉴定、尸体鉴定(尸表检查、死亡原因分析)、车辆碰撞痕迹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
4.逃逸未侦破案件:受害人可以书面申请出具认定书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6条);
5.调查中止情形:因当事人、关键证人抢救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取证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认定时限可中止计算,最长不超过60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8条)。
二
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要素:内容规范,逐项核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4条,事故认定书需严格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签收时应逐项核对:
1. 基本信息:事故当事人(姓名、身份信息、驾驶证类型及有效期)、车辆信息(车牌号、类型、车辆所有人、保险情况)、道路及交通环境(时间、地点、天气等);
2.事故经过: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包括车辆行驶轨迹、接触部位、事发时的交通环境、交通标志、车辆状态等关键事实;
3.证据及成因分析: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以及事故形成的技术分析;
4.责任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5.制作信息:公安机关名称、制作日期,由经办交警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认定书应在制作后3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明确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与期限。
三
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证据文书,不可诉讼不可复议
(一)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诉讼或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本质是公安机关对事故事实及成因的技术性认定,属于书证,并未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亦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理,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事故认定书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二)民事程序中的证据效力:可质疑但需充分反证
在民事诉讼中,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当事人若能提供相反证据(如现场监控)足以推翻其结论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重新认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四
异议救济途径:复核程序,把握3日黄金期
(一)申请时限与形式
当事人对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复核审查与结论
复核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原则上书面审查,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各方听取意见,审查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等,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
(三)实务建议
因复核申请期限为3个工作日,建议当事人可以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尽量争取周五领取(周末不属于工作日),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有异议的证据材料要求复制,以此,以便当事人有充足时间及材料考虑是否复核及收集证据、书写复核材料。
马贤超 律师
专业领域: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婚姻家事、交通事故责任等
联系方式:15198901747/
0871-65338348
马律师曾就职于昆明某法院,自2018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擅长处理民商事争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劳动人事争议、人身损害等纠纷,具有丰富的诉讼案件经验。
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公益和关爱专门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